国务院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反映了劣质经济行为的抬头。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治理在法治保障下努力探索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的和谐进步。这次审查是将日本的自然保护项目推向新阶段的必然步骤。自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国已建成由2600多个保护区组成的网络,覆盖国土面积约18%。 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入,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用于新的形势。自然的原始规定自然保护区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但管理要求相对机械。例如,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放牧、捕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核心区。面对云南省会泽市独特的“人鹤共生”的生态文化系统,或者协调安徽省鳄鱼保护区的栖息地恢复和区域发展,管理者常常陷入“绝对保护”与“民生诉求”的困境。修订草案从以往“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转向“科学差异化”的治理方式。这不是一次单独的法律调整,而是确保绿水青山的重要举措。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2019年公布的《关于建立以国立公园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区体系的指导意见》,与《国立公园法》一起,建立日本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的“四大支柱、八支柱”。引入“差别化管控”原则,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满足了森林经济“不砍伐富树”的需要,解决了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差别管控”就是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它是平衡资源自然利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自然保护区从传统的规模化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进步。是否根据migrato迁移模式实施季节性管理这种“量身定做”的管理方式,不仅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特殊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生态旅游、林下种植等绿色产业的发展开辟了法律空间。从本质上讲,这构筑了坚固的生态屏障,同时为“两山”改造搭建了法律桥梁。修订草案指出,将推动形成“保护与发展的内生统一”的社会共识和合力。草案规定了“统筹保护与开发”、“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改善民生一体化”,这意味着自然保护区被系统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此,自然保护区建设乡村旅游与区域振兴、产业转型同步推进。森林经济实践是这一理念的生动注脚。森林经济实践让农民从山林保护中受益,让社区分享生态价值增加的红利,把外界的生命变成森林。国家的局限性转化为监护的积极内在动机。加强法治建设,建立更加科学、公正、可持续的标准,是引导全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共享福祉的生态。 (作者:金宽平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富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