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2日电(记者林莉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案件认定标准的意见,明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包括: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二年内因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到行政处罚一次,并有类似违法行为的。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如儿童用品、公路车辆、电动自行车、防火防护产品、民用爆炸产品等,出具两项以上虚假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生产许可的实施和产品认证的管理义务,以及发出的 10 条信息,包括产品校准的各种检查中的错误信息。造成严重、特别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认为严重的其他情形。对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违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检查资格,并按照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机构市场监管管理名单,并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
(编辑:项小斌)